對于一些司機而言,有時候因不注意或者是不熟悉道路,而導致在查詢交通違章情況的時候發現,提示“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罰款多少多少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這其中,有一部分司機都不太明白這所謂的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是什么意思?針對這一情況,下面法馬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四十條規定,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規定,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規定,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規定,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